办理条件:凡我市户籍人口的出生小孩,均可在我市入户。
办理时间:婴儿出生后,申报人(出生入户随父随母自愿原则)应在一个月内申报户口。
信息填写:
婴儿姓名的姓氏应当随父姓或随母姓,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确定、登记。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应当根据其父母共同签署的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予以确认并登记;籍贯填写祖父的居住地;出生地按实际情况填写。
办理资料:
(以下资料中的有关证件由派出所审核原件后收取复印件)
1、办理出生登记小孩的《出生证》或《出生医学证明》(有涂改的必须盖发证机关的印章)。
《出生证》或《出生医学证明》遗失的,属1996年1月1日前出生者,在医疗保健机构(接生员接生)内分娩的,可由为其接生的医疗保健机构(接生员接生的由当地卫生院)出具书面出生证明材料;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分娩的,由受理的妇幼保健机构审查后出具书面出生证明材料。但一律不得用卫生部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和已废用的《出生证》来补发。属1996年1月1日后出生补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应在签发日期后的空白处写上“补发”两字。
2、父母《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父母双方的项目填写齐全完整的《结婚证》,《结婚证》遗失的由原发证机关按规定补发(需注明原结婚时间)
4、《珠海市新增(出生登记)人口民族成份确认表》(新增人口(出生登记)的父母民族成份不同的,需由父母共同签署确认)
办理程序:
由申报人向入户地派出所申报,经派出所户籍审核后办理。
办理地点:
申报人直接到婴儿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不需到社区居(村)委会加具意见。
办理时限:当场办理
咨询电话:0756—8640350
相关资料:珠海派出所网点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