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湾区港澳人才就业奖励和生活补贴申请条件
1.用人单位:是指在金湾区依法注册纳税的企业、新型研发机构。
2.申请人:对1月1日之后首次来金湾区工作的具有全日制大学专科(含)以上学历的香港或澳门永久性居民,与金湾区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在金湾区连续缴纳12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或个人所得税的,给予一次性就业奖励;在金湾区连续缴纳 24 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或个人所得税的,再给予一次性生活补贴。
3.“港澳人才就业奖励和生活补贴”与“高校毕业生就业奖励”不得重复申领。
4. 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在册登记的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事业编制人员、编外人员或到劳务派遣单位就业的,不享受本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