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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双二入户条件

发布时间:2023-11-12 14:02: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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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珠海双二入户条件根据《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户籍迁移管理规定的通知(珠府〔2023〕14号)》规定:第十一条在本市工作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准予迁入金湾区、斗门区、高新区:(一)截至申请迁入本市之日前二年内在本市连续居住;(二)

珠海双二入户条件

根据《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户籍迁移管理规定的通知(珠府〔2023〕14号)》规定:

第十一条在本市工作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准予迁入金湾区、斗门区、高新区:

(一)截至申请迁入本市之日前二年内在本市连续居住;

(二)截至申请迁入本市之日前二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且合法稳定就业;

(三)在本市无自有房产但现工作单位的登记住所在金湾区、斗门区、高新区,或者在金湾区、斗门区、高新区有自有房产。

符合前款条件人员的落户地址按以下次序登记:自有房产,现工作单位在金湾区、斗门区、高新区的集体户,现工作单位在金湾区、斗门区、高新区登记住所的居(村)民委员会集体户,现工作单位在金湾区、斗门区、高新区登记住所的派出所专户。

第十二条在本市工作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准予迁入香洲区:

(一)截至申请迁入本市之日前二年内在本市连续居住;

(二)截至申请迁入本市之日前二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且合法稳定就业;

(三)在香洲区有自有房产。

第十三条 在本市工作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准予迁入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

(一)截至申请迁入本市之日前二年内在本市连续居住;

(二)截至申请迁入本市之日前二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且合法稳定就业;

(三)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有自有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