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中心及各管理部审批业务需提交资料(原件)
(一)、购房提取审批(一次性付清房款购房或购房贷款的):
(1)个人住房公积金使用申请表;
(2)身份证;
(3)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折;
(4)购买一手商品住房的提供①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② 购房发票或房地产权证。
购买二手住房的提供①房产证或市房地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房产交易过户回执;②契税凭证、购房发票。
上述情况申请人应于购房后的3周年内提出申请(即从有效购房合同签订的年月或房地产权证上所注明的购房年月计起,至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时间止),在购房三年内可一次审批至三年。
(二)、偿还银行购房贷款:
(1)个人住房公积金使用申请表;
(2)身份证;
(3)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折;
(4)与银行签订的购房贷款合同;
(5)贷款所购住房的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门出具的当月房地产抵押(按揭)登记(证明)表或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
建行储户且于2011年11月28日之后经审批提取公积金的,因同一套房产同一原因非初次申请的不需提供第(5)项材料。
(6)偿还银行购房贷款的还款凭证(申请当月有还款记录的“供楼存折”或“对账单”)。
如还款凭证账号与购房贷款合同中注明的还款账号不一致或购房贷款合同中未注明还款账号的,需提供银行出具的还款账号与购房贷款合同的关联证明。
(三)、借款购房(非银行借款):
(1)个人住房公积金使用申请表;
(2)身份证;
(3)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折;
(4)房地产权证;
(5)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有效借款购房凭证。
申请需与上一次银行提取的时间间隔满12个月以上。
(四)、自建住房:
(1)个人住房公积金使用申请表;
(2)身份证;
(3)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折;
(4)建设或规划、国土部门当年批准的报建、开工许可文件。
(五)、翻建住房:
(1)个人住房公积金使用申请表;
(2)身份证;
(3)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折;
(4)房地产权证;
(5)施工队提供当年拆除、重建房屋项目的翻建住房工程预算书(需经营范围有建筑、室内外装修的施工单位盖章);
(6)建设或规划部门当年的批准文件。
(六)、大修住房:
(1)个人住房公积金使用申请表;
(2)身份证;
(3)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折;
(4)房地产权证;
(5)施工队提供当年牵动或拆换房屋部分主体构件项目的大修住房工程预算书(需经营范围有建筑、室内外装修的施工单位盖章);
(6)建设或质检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
上述情况房龄原则上要满10年以上(以房地产权证的登记日期计起),同一房屋再次大修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间隔5年以上。
(七)、租赁住房:
(1)个人住房公积金使用申请表;
(2)身份证;
(3)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折;
申请人及配偶在本地名下均无所有权住房,且申请需与上一次银行提取的时间间隔满12个月以上。
(八)、因患重大疾病:
(1)个人住房公积金使用申请表;
(2)身份证;
(3)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折;
(4)当年医院重大疾病证明、当年医疗费用缴纳凭证;
(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子女读书:
(1)个人住房公积金使用申请表;
(2)身份证;
(3)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折;
(4)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5)当年录取通知书、当年学费缴纳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