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企业新引进人才住房补贴申请对象
珠海我市依法注册纳税的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从市外全职新引进的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才、具有技师以上国家职业资格的高技能人才、获得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和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的青年人才。
扩展材料
有关说明
(一)社会保险指根据法律规定以用人单位名义参加我市社会保险。
(二)职称资格、国家职业资格、学历等资格条件须在来珠海首次工作前取得。
(三)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流动至我市的人才,在合作区的社会保险、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劳动合同、户籍等资格条件视同在我市缴纳或取得。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终止补贴发放:(1)与我市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关系;(2)享受补贴期间受到刑事处罚的;(3)其他需要终止的情形。
(五)我市高校不列入申报范围,引进培养人才的相关政策由市主管部门另行研究。
(六)在珠海有房产的可以申请,本办法补贴待遇与我市其他政策有重复的,按照“从新、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置(人才房、共有产权房等)不能同时申请享受,已入住我市各级政府(管委会)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的,必须退出(租)后才能申请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