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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放宽入户年限规定 实行双二政策

发布时间:2023-11-07 07:23: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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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3月1日,珠海发布《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户籍迁移管理规定的通知(珠府〔2023〕14号)》。分区放宽合法稳定居住就业落户条件《规定》将原“双五”政策调整为:金湾区、斗门区、高新区实行“双二”政策,其他区实行“双二”政策及具有自有房产(即完全产权的成

3月1日,珠海发布《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户籍迁移管理规定的通知(珠府〔2023〕14号)》。

分区放宽合法稳定居住就业落户条件

《规定》将原“双五”政策调整为:金湾区、斗门区、高新区实行“双二”政策,其他区实行“双二”政策及具有自有房产(即完全产权的成套住宅、与政府或者与本市引进高校共同拥有产权的成套住宅和政府提供的成套公租房)。

对应条文:

第十一条 在本市工作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准予迁入金湾区、斗门区、高新区:

(一)截至申请迁入本市之日前二年内在本市连续居住;

(二)截至申请迁入本市之日前二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且合法稳定就业;

(三)在本市无自有房产但现工作单位的登记住所在金湾区、斗门区、高新区,或者在金湾区、斗门区、高新区有自有房产。

符合前款条件人员的落户地址按以下次序登记:自有房产,现工作单位在金湾区、斗门区、高新区的集体户,现工作单位在金湾区、斗门区、高新区登记住所的居(村)民委员会集体户,现工作单位在金湾区、斗门区、高新区登记住所的派出所专户。

第十二条 在本市工作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准予迁入香洲区:

(一)截至申请迁入本市之日前二年内在本市连续居住;

(二)截至申请迁入本市之日前二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且合法稳定就业;

(三)在香洲区有自有房产。

第十三条 在本市工作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准予迁入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

(一)截至申请迁入本市之日前二年内在本市连续居住;

(二)截至申请迁入本市之日前二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且合法稳定就业;

(三)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有自有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