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归集业务承办银行、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及相关政策规定,经珠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现就调整珠海市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限额标准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于2023年7月至9月完成2023年度(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的调整工作,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执行日期区间为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二、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上限均为12%,下限均为5%。
三、缴存基数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设定为珠海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为31,533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珠海市最低工资标准1,900元。
四、缴存限额
2023年度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和代扣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均为3,784元;2023年度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和代扣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合计7,568元。
2023年度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和代扣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均为95元;2023年度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和代扣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合计190元。
五、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应在上述区间内依规确定。
六、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标准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珠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6月21日
附件:
珠房金字〔2023〕11号关于调整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限额标准事项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