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7-15 00:37:07
内容来源:互联网
关键词汇:珠海医保缴费,职工医疗保险办理,珠海社保,珠海职工医疗保险费在职补缴
内容简介
(一)补缴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须补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1.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2.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二)补缴标准1.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未按时为职工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
(一)补缴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须补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1.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补缴标准
1.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未按时为职工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按职工应缴费当月工资及当时在职人员缴费比例补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2.用人单位未按职工应缴费当月的工资足额申报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按差额部分及当时在职人员缴费比例补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3.用人单位及个人应承担的补缴费用按规定缴纳。应补缴的时段,职工工资高于当年我市上年度市(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缴纳;低于60%的,按60%缴纳。
(三)补缴待遇
1.补缴费用中应划入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部分,在补缴费用到账后次月一次性划拨。
2.补缴后核定新发生的医疗费用支付限额时,补缴时间段予以接续。同时,补缴时间段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的累计。
3.补缴时间段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以下规定处理:
(1)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补缴时间段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2)用人单位未按时为职工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3个月内(含3个月)办理补缴的,补缴时间段内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予以支付;超3个月未办理补缴的,补缴时间段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四)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未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其他法律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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