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0-24 23:35:02
内容来源:互联网
关键词汇:工伤保险待遇申领,工伤待遇申领指南,工伤保险待遇申领流程
内容简介
工伤待遇申领指南>办理事项工伤保险待遇申领>受理范围和条件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等相关规定,为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的参保职工支付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等相关待遇。>办
工伤待遇申领指南
>办理事项
工伤保险待遇申领
>受理范围和条件
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等相关规定,为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的参保职工支付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等相关待遇。
>办理部门
社保中心工伤科、社保中心斗门办事处、社保中心金湾办事处
>需提交资料
1、《工伤认定决定书》(基金中心存联)(原件);
2、《珠海市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3、工伤职工身份证原件;
4、疾病证明书原件;
5、相关就医资料;
6、属门诊治疗的,提供《广东省医疗收费专用收据(门诊)》原件、清单(付方)原件及门诊病历;
7、属住院治疗的,提供《广东省医疗收费专用收据(住院)》原件、出院小结、首诊病历、住院医疗费用明细单;同时领取未发放的住院伙食补助金的,需携带工伤职工本人农行或工行存折或借记卡(须本市开户);
8、市外就医的还需提供《珠海市工伤保险市外就医审批表》原件;同时领取市外交通、食宿费的,还需提供工伤职工本人的交通、食宿费的有效发票原件以及单位或工伤职工个人农行或工行的有效账户;
9、申请了康复治疗的,还需提供《珠海市工伤职工康复、辅助器具确认通知书》原件、康复评估报告原件;
10、领取伤残待遇者,除提供1、2、3、4材料之外,同时提供由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珠海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携带工伤职工本人本市开户的农行或工行存折或借记卡;
11、申请康复器具费用报销,除提供1、2材料之外同时提供《珠海市工伤职工康复、辅助器具确认通知书》原件、康复器具配置或维护费用发票原件及明细单;
12、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工伤职工,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同时提供由各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解约通知书(或工伤职工本人在停保后凭用人单位开具的与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和工伤职工本人农行或工行存折或借记卡(须本市开户);
13、旧伤复发的还需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珠海市工伤职工旧伤复发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
14、涉及民事赔偿的其他情形,需提供公检法或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办理程序
1、参保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在第一个工作日拨打咨询热线12333进行电话申报,并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鉴定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
2、工伤参保职工医疗终结期内在市内工伤定点医院住院,出院前已认定为工伤的(交通事故或有第三方责任人的除外)可直接在医院按规定进行联网结算,个人只需支付自费部分,其余由社保经办部门与定点医院进行结算。同时申领住院期间伙食补助的向医院登记工伤职工本人本市开户工行或农行账号及联系电话。
3、工伤职工因本市医疗水平所限需转往市外就医的,须到社保中心工伤科办理转诊申请,经核准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方可按规定进行报销,否则按违规市外就医处理。工伤职工需要进行康复治疗的,须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康复申请,申请批准后至社保中心工伤待遇审核科进行备案,批准范围内的康复治疗费用方可按规定进行报销。
4、工伤职工医疗终结后,(医疗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需要继续治疗的,须到各辖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延长医疗期申请)不需评定伤残等级的,单位经办人员及工伤职工本人一同到社保中心工伤科或者各区办事处工伤审理部办理未联网结算的待遇申领手续。
5、工伤职工医疗终结期满(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在30天内向各辖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伤残等级鉴定申请,待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下达后提出申请,待旧病复发鉴定结论下达后,方可报销批准范围内的医疗救治费。
办结时限
符合条件、资料齐全的,即时受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自受理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划款到账;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划款到账。
注意事项
住院伙食补助、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市外就医交通食宿费只适用于2011年1月1日之日起认定为工伤的职工。
相关表格
点击下载:《珠海市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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