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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生育保险热点问题回答(二)

发布时间:2023-04-05 14:08: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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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8、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后,用人单位还需发放产假工资吗?答: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参保职工生育津贴后,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其相应数额的假期工资。但是生育津贴标准低于参保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差额支付给参保职工。9、参保职工在独生子女假

8、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后,用人单位还需发放产假工资吗?

答: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参保职工生育津贴后,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其相应数额的假期工资。但是生育津贴标准低于参保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差额支付给参保职工。

9、参保职工在独生子女假休假期间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吗?

答:不能,依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享受增加的产假期间和增加的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发放工资。

10、参保职工什么时候开始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什么时候停止享受待遇?

答:参保职工自用人单位缴费次月1日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自停止缴费的次月1日起停止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11、参保职工享受待遇时连续参保时间不足12个月的,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吗?如果可以,如何享受?

答:可以,参保职工分娩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连续参保缴费(中断缴费时间不超过3个月视为连续参保)不足12个月的,其生育医疗费用由个人垫付,相应假期工资由用人单位垫付。自参保职工分娩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次月起,连续缴费满12个月后,其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分别由参保职工和用人单位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本办法规定支付。

12、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吗?享受待遇的条件是什么?享受的标准是多少?

答:可以,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有两个:一是未就业;二是未享受社会保险(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提供的生育保障。符合条件的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标准为:生育医疗费用发生当年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的生育待遇标准。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13、参保职工的哪些费用需要拿到经办机构报销?

答:参保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医疗费用待遇:(1)在市外发生生育医疗费用。(2)在市内非生育协议机构发生生育医疗费用。(3)因特殊原因在市内生育协议机构未能实现结算。

14、生育保险待遇有没有支付期限?

答:生育保险待遇自参保职工分娩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之日起,24个月内未提出待遇申请的,生育保险基金不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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