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生育津贴申领指南
1.项目名称:
职工生育津贴申领。
2.办理条件:
(1)参保职工自用人单位缴费次月1日起可享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自停止缴费的次月1日起停止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2)享受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待遇的须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
3.申领方式:
职工按照规定享受的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先行垫付,再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职工已经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
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将生育津贴足额支付给职工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可以对用人单位处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用人单位已经垫付生育津贴的,可以在职工分娩、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次日起3年内,向发生分娩、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参保地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