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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养老保险热点问题(二)

发布时间:2023-03-07 16:08:02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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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8、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的被保险人,他的养老金从哪个月开始发放?答:根据《珠海市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他的养老金从申领待遇的次月起给付。9、按月享受养老待遇的人员如何办理资格认证?答:属本市户籍且居住本市的按月享受养老待遇人员由社

8、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的被保险人,他的养老金从哪个月开始发放?

答:根据《珠海市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他的养老金从申领待遇的次月起给付。

9、按月享受养老待遇的人员如何办理资格认证?

答:属本市户籍且居住本市的按月享受养老待遇人员由社保经办机构与本市部门、医疗机构进行数据比对认证;其他人员(包括居住境外及台港澳地区人员、市外户籍居住在我市的人员、本市户籍居住在市外的人员)则每年需认证一次,可采用现场认证、协助认证或辅助认证,另外,居住在珠海市的省内户籍人员可于每年4月1日至6月20日间到我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省内协助认证;居住省内的我市户籍退休人员亦可在同样的时间内到居住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协助认证。

10、养老金资格认证有效期是多久?如未能按时认证将有怎样的后果?

答:养老金资格认证有效期最长为一年。对按期办理认证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时发放其养老金;未按期办理认证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停发放其养老金,待提供有效的认证材料后,恢复并补发其养老金;对冒领养老金的,由社会保险行政执法机构追回其全部非法所得,并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非退休人员死亡,死亡待遇如何计发?

答:非退休的被保险人死亡,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无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的,转入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同时被保险人的遗属可以申领丧葬费及抚恤金,均按被保险人死亡时参保所在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发给。

12、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是如何计发的?

答:离退休人员死亡,由社保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其抚恤金、丧葬补助费,如有被供养亲属的,还支付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抚恤金和丧葬费为被保险人死亡时参保所在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生活补助费为被保险人死亡时参保所在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倍发给其供养的直系亲属。

13、外来劳务人员如何处理辞退返回原籍时养老保险关系?

答:有两种处理办法:

(一)在参保地保留养老保险关系,选择本市作为养老待遇领取地的,可将异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本市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达到15年或以上,每月领取养老金待遇,不够15年的一次性领取一次性养老待遇;

(二)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其户口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重新就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14、退休前加入他国国籍同时丧失中国国籍的被保险人,应如何处理其养老保险关系?

答:经本人要求可以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给被保险人。对此类已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又回本市工作重新参加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从重新参保之日起计算;如未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在珠海缴费满15年以上(含15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在珠海领取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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