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5-02 23:5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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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汇:珠海公积金购房提取,珠海公积金提取,珠海公积金,珠海公积金提取所需材料
内容简介
一、购房:1.个人住房公积金使用申请表;2.身份证;3.申请人名下银行借记卡(借记卡开户行须为: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 ;4. 购买一手商品住房的提供:①购房合同(卖方为开发商)或不动产权证(或房地产权证)(珠海市内房产无需提供房产证
一、购房:
1.个人住房公积金使用申请表;
2.身份证;
3.申请人名下银行借记卡(借记卡开户行须为: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 ;
4. 购买一手商品住房的提供:
①购房合同(卖方为开发商)或不动产权证(或房地产权证)(珠海市内房产无需提供房产证);
②购房发票。(注:房产证上未注明购房年月的需提供购房合同。)
5.购买二手住房的提供:
①不动产权证(或房地产权证)(珠海市内房产无需提供房产证);
②契税发票;
③购房发票。
注:
1.房产证、不动产权证、贷款合同、购房合同等所递交材料上只有夫妻其中一方名字的,另一方申请使用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如直系亲属关系(指父母、子女)间提取需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
2.如本人因故不能亲自办理的,可委托配偶、直系亲属代办,需提交关系证明原件。
二、自建自住住房:
(1)个人住房公积金使用申请表;
(2)身份证;
(3)申请人名下银行借记卡(借记卡开户行须为: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
(4)土地使用证(珠海市内建房无需提供土地使用证);
(5)建设或规划、国土部门当年批准的报建、开工许可资料。
注:如本人因故不能亲自办理的,可委托配偶、直系亲属代办,需提交关系证明原件。
三、翻建自住住房:
(1)个人住房公积金使用申请表;
(2)身份证;
(3)申请人名下银行借记卡(借记卡开户行须为: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
(4)房地产权证(珠海市内房产无需提供房产证);
(5)施工队提供拆除、重建房屋项目的翻建住房工程预算书(需经营范围有建筑、室内外装修的施工单位盖章);
(6)建设或规划部门当年的批准文件。
注:如本人因故不能亲自办理的,可委托配偶、直系亲属代办,需提交关系证明原件。
四、大修提取审批:
1、个人住房公积金使用申请表;
2、身份证;
3、申请人名下银行借记卡(借记卡开户行须为: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
4、建设或房屋质检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
5、房地产权证(珠海市内房产无需提供房产证);
6、施工队提供当年牵动或拆换房屋部分主体构件项目的大修住房工程预算书(需有相关资质的施工单位盖章)。
注:
1、房产证、不动产权证、贷款合同、购房合同等所递交材料上只有夫妻其中一方名字的,另一方申请使用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如直系亲属关系(指父母、子女)间提取需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
2、如本人因故不能亲自办理的,可委托配偶、直系亲属代办,需提交关系证明原件。
五、偿还购房贷款提取审批:
1、个人住房公积金使用申请表;
2、身份证;
3、申请人名下银行借记卡(借记卡开户行须为: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
4、与银行签订的购房贷款合同;
5、贷款所购住房的不动产权证(或房地产权证)(珠海市内房产无需提供房产证);
6、偿还银行购房贷款的扣款凭证(近三个月有还款记录的“供楼存折”或“对账单”)。
特殊材料:
1、购房贷款合同及不动产权证中房产地址不一致的,需街道办出具的地址变更证明;
2、购房贷款合同与扣款凭证中还款账号不一致的,需贷款银行出具的还款账号变更证明;
3、不动产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尚未办理的,可提供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门出具的当月房地产抵押(按揭)登记(证明)表或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及购房发票办理。)
注:
1、房产证、不动产权证、贷款合同、购房合同等所递交材料上只有夫妻其中一方名字的,另一方申请使用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如直系亲属关系(指父母、子女)间提取需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
2、如本人因故不能亲自办理的,可委托配偶、直系亲属代办,需提交关系证明原件。
六、租赁住房的:
(1)个人住房公积金使用申请表;
(2)身份证;
(3)申请人名下银行借记卡(借记卡开户行须为: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
注:如本人因故不能亲自办理的,可委托配偶、直系亲属代办,需提交关系证明原件。
七、因患重大疾病的:
(1)个人住房公积金使用申请表;
(2)身份证;
(3)申请人名下银行借记卡(借记卡开户行须为: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
(4)当年医院重大疾病证明、医疗费用缴纳凭证。
注:如本人因故不能亲自办理的,可委托配偶、直系亲属代办,需提交关系证明原件。
八、低保家庭子女读书的:
(1)个人住房公积金使用申请表;
(2)身份证;
(3)申请人名下银行借记卡(借记卡开户行须为: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
(4)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5)当年录取通知书、学费缴纳通知。
注:如本人因故不能亲自办理的,可委托配偶、直系亲属代办,需提交关系证明原件。
九、离休退休:
(1)身份证;
(2)申请人名下银行借记卡(借记卡开户行须为: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
(3)退休证(或珠海市社会保险基本养老金待遇核定单),或男55周岁以上、女50周岁以上凭身份证办理。
注:职工本人不能前来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的,委托其他人员代办住房公积金销户业务,还需提供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十、失业提取
(1)身份证;
(2)申请人名下银行借记卡(借记卡开户行须为: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
(3)珠海市户籍职工,提供就业创业登记证(记载了失业登记的)。
(4)非珠海户籍职工,需提供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或珠海市社保部门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停保(或转出)证明。
注:职工本人不能前来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的,委托其他人员代办住房公积金销户业务,还需提供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十一、出境定居提取
(1)原籍派出所的身份证明;
(2)申请人名下银行借记卡(借记卡开户行须为: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
(3)出国(境)定居的护照签证(公证翻译);
(4)原籍派出所的户口现状证明或定居国外事馆(办)的定居证明(公证翻译)。
注:职工本人不能前来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的,委托其他人员代办住房公积金销户业务,还需提供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十二、死亡提取
(1)职工死亡证明(被宣告死亡的须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
(2) 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名下银行借记卡(借记卡开户行须为: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
(3)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
(4)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权)的有效法律文书;
(5)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申请提取的,监护人应当提交监护证明及监护人身份证。
注:职工本人不能前来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的,委托其他人员代办住房公积金销户业务,还需提供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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