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取条件
缴存职工本人向银行贷款用于购买自住住房,申请时购房按揭贷款仍在正常还贷期间。同一套住房公积金提取累计金额不能超过购房总价及贷款利息总额。
提取材料
(1)身份证;
(2)缴存职工本人名下银行借记卡(借记卡开户行须为: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
(3)与银行签订的购房贷款合同;
(4)贷款所购住房的不动产权证(或房地产权证)(珠海市内房产无需提供房产证);
(5)偿还银行购房贷款的扣款凭证(申请当月有还款记录的“供楼存折”或“对账单”)。
(注:1、(3)项与(4)项材料中房产地址不一致的需街道办出具的地址变更证明;2、(3)项与(5)项材料中还款账号不一致的需贷款银行出具的还款账号变更证明;3、(4)项材料中不动产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尚未办理的,可提供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门出具的当月房地产抵押(按揭)登记(证明)表或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及购房发票办理。);
注:
1、同一时间段只能选择一套住房用于提取,购房总价以该住房不动产登记备案的合同成交价为准。
2、不动产权证(或房地产权证)上未注明购房年月与购房总价的需提供不动产权登记表。
3、房产证、不动产权证、贷款合同、购房合同等所递交材料上只有夫妻其中一方名字的,另一方可提供结婚证原件申请提取。如直系亲属关系(指父母、子女)间提取的,可提供户口簿或出生证明或单位盖章的人事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