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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条件

发布时间:2023-07-03 13:12:02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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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珠海最低生活保障(低保)申请条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低保:(一)具有本市户籍;(二)前3个月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的低保标准,且申请当月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于低保标准的;(三)家庭财产符合本办法第八章相关规定的。共同生活家庭

珠海最低生活保障(低保)申请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低保:

(一)具有本市户籍;

(二)前3个月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的低保标准,且申请当月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于低保标准的;

(三)家庭财产符合本办法第八章相关规定的。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的下列人员,本人可以单独提出低保申请:

(一)无生活自理能力、由父母及兄弟姐妹抚养(扶养)照料的成年单身重度残疾人员;

(二)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照料、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人或尚在校就读的成年人;

(三)丧失劳动能力、与60周岁以上或退休的父母共同生活的单身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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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村(居)民代表组成不少于三人的评议小组,对低保申请进行民主评议,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意见一致的原则提出审查意见,并接受群众监督。民主评议时间记入调查核实时间。参加民主评议小组的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村(居)民代表可采取抽签方式产生。

符合申请条件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民主评议完毕之日起2日内签署意见报区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